沈阳昌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等与被执行人沈阳昌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727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聂某某,女,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
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女,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2008年8月9日生,汉族,学生,住义县。
被执行人沈阳昌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芍药街2号17门。
法定代表人赵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某某、郭某某、齐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昌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履行了部分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3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福库
审 判 员  李超智
代理审判员  王 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武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