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昌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昌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91民初882号
原告:沈阳昌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赵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强,男,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昌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昌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沈阳昌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新发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婷婷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