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巨能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巨能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电投辰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618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巨能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56592288M。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甘肃电投辰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6903766298。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巨能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电投辰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甘肃电投辰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甘肃巨能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01310.9元,承担利息476183.4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巨能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2月7日、2021年1月18日、2021年3月18日、2021年4月2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0月26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房产信息。
4.2021年4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电投辰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6.2021年4月20日,因申请执行人办公地点在兰州,无法前来。本院通过电话、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895848.3元,未能执行到位金额3895848.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进荣
审判员  王国清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执行助理袁政堂
书记员  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