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巨能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巨能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祁连县二珠龙铜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2222执4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巨能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2号(地矿中心2幢108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祁连县二珠龙铜矿,地址:青海省祁连县野牛沟乡大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8144835XG
负责人崔华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甘肃巨能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青海鑫光矿贸有限公司祁连县二珠龙铜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分期履行,且申请人按协议已经履行第一笔款项,故我院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2222执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国 安
审判员 公保多杰
审判员 马 伯 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占 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