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巨能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巨能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博隆君心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49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巨能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有勋,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博隆君心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9号(银信大厦14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辉,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轩,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荣,男,该公司二分公司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巨能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甘肃博隆君心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巨能自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34元,上诉人甘肃博隆君心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3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白丽娟
审 判 员 李文军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碧彤
书 记 员 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