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19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煜枫 审 判 员 石 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