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19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煜枫
审 判 员 石 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