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某某炭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11民初274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199-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兰州**炭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花庄路三和苑小区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建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兰州**炭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兰州**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兰州**房地产公司向原告甘肃**建设公司支付逾期的工程款3,001,679.03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该笔逾期工程款3,001,679.03元自2021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年贷款利率4.5%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一审律师代理费6,000元整;4.本案诉讼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4日,原告甘肃**建设公司通过投标的方式,合法中标由被告作为发包人的兰州**?上上城住宅小区项目燃气管道工程。2020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依据招标内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FDTSDC-2020-25号的《**上上城住宅小区项目燃气管网安装工程》,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一、……(三)建设规模:规划建设总用地面积80354.9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44297.98平方米,主要包括18F住宅楼20栋,3***园一栋及地下一层车库。二、(一)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从市政管网后至住户内所有燃气管道、设备、燃气表经专业检测机构校对合格及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等所有工作。(二)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乙方对全部施工图内的承包总价应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费、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费、燃气管道施工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验检验费、备品备件费、专用工具费、技术服务费、配合费、管理费、保险等各项所有费用。(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政府安监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验收通过。三、(一)合同固定总价:本案合同为固定价款合同:4,980,000元,其中税金411,192.66元(税率9%),不含税总价4,568,807.34元。……(三)1、如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其他项目,合同总价不做调整,合同价即为结算价。2、工程结算总价=合同总价+变更、签证造价+增加项目-减少项目+其他调整项目。四、付款方式:……(二)主要材料及人员入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20%;(三)管道施工完毕,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四)表计安装完成,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该项目工期自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10月19日。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便主动按照合同约定进场组织施工,截止2020年10月底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全部完成管道安装,在兰州市红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告知报备,并经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和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监检合格,出具监检报告。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付工程款的70%,但截止如今被告仅付款996,000元,因被告单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等违约行为,致使该项目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已造成农民工集聚讨薪的社会问题,同时也造成工程部分收尾工程未能按约定施工完毕。该项目施工至收尾工程阶段,因被告不能与燃气外网衔接的第三方就燃气管网的协商工作达成有效一致意见,致使该工作久拖不决,给原告方项目收尾工作安装表计造成了障碍和不便,目前,该施工已经长时间停工无法保障项目按期验收移交,给**集团项目施工人员和设备的投入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依据《燃气管网安装工程合同》第7页合同第(二)项第6条款约定:“甲方负责小区内燃气管道与天然气管网的衔接、工程竣工后通气的协调、沟通及相关费用;燃气表计采购的协调工作。”之相关约定,项目涉及的燃气表计采购和外管网衔接的协调工作均是被告的义务,被告未能积极协调处理该阻碍项目施工和完工验收的后期协调、对接工作,致使工期长期延误,给原告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基于以上等被告方单方原因,该案涉施工完工项目在未经正式移交的情况下,已经由被告组织人员拆卸、破坏,但至今尚有原告工程款3,001,679.03元未予支付,其中包括签证单增量5,349.57元,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该笔逾期工程款,遂酿成纠纷。综上所述,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兰州**房地产公司辩称,答辩人开发建设的“**?上上城”小区项目于2020年下半年陆续完工。为了确保燃气管网配套工程及时跟进,保障按时交房,答辩人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被答辩人为“**?上上城”小区燃气管网施工单位,并于2020年9月15日签订《燃气管网安装工程合同》。但是,被答辩人未按合同约定在工期内完成管网建设,构成根本违约,致使答辩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燃气管网安装工程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约定的工程内容为: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从市政管网后至住户内所有燃气管道、设备、燃气表经专业检测机构校对合格及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等所有工作。根据招投标文件附件《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规定,被答辩人承担的安装工程包括燃气表1596块,单价510元,合价813,960元。案涉工程燃气表的采购安装工作属于被答辩人的合同义务。但是,截止到2021年7月,乙方未能购置并安装一块燃气表,合同约定的管网工程持续处于烂尾状态,致使管网工程根本不具备供气条件。2.案涉管网工程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的强制性规定。该规范第6.2.8节规定,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内,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抗震要求,在适当间隔设置抗震支撑,“立管应采用焊接,宜减少焊缝数量,不得使用螺纹连接。”被答辩人在案涉工程中立管全部使用了螺纹连接,不符合《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答辩人通过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将案涉燃气管网安装工程的设计委托由被答辩人选择符合条件的设计机构设计,将设计费一并支付给被答辩人由其委托设计单位。被答辩人委*****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并与之签订了委托合同。被答辩人对工程设计瑕疵应当向答辩人承担责任。3.《燃气管网安装工程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工程工期45日历天,根据实际开工报告,应为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11月1日。被答辩人建设安装的“燃气管道工程”只是合同约定的管网工程的一部分,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导致延误了2020-2021年一个供暖季,大量业主无法正常入住,引起住户群体上访,并向答辩人提起了索赔诉讼由于上述被答辩人根本违约行为,经答辩人多次催告并多方协调未果后,为了减少损失,确保2021年冬季供暖季实现为小区居民供应天然气,答辩人于2021年7月另行委托兰州市红古区鑫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重新为小区设计、安装了天然气管网工程,赶在冬季供暖季到来之际实现了天然气通气。综上,被答辩人无权就其施工的半拉子工程要求支付工程价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兰州**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工程款996,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本案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反诉原告开发建设的“**·上上城”小区项目于2020年下半年陆续完工。为了确保燃气管网配套工程及时跟进,保障按时交房,反诉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反诉被告为“**·上上城”小区燃气管网施工单位,并于2020年9月15日签订《燃气管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向反诉被告已经支付996,000元。但是,反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管网建设,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反诉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事实如下:1.《燃气管网安装工程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约定的工程内容为: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从市政管网后至住户内所有燃气管道、设备、燃气表经专业检测机构校对合格及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等所有工作。根据招投标文件附件《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规定,反诉被告承担的安装工程包括燃气表1596块,单价510元,合价813,960元。可见,案涉工程燃气表的采购安装工作属于反诉被告的合同义务。但是,截止到2021年7月,乙方未能购置并安装一块燃气表。致使管网工程根本不具备供气条件。2.案涉管网工程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的强制性规定。该规范第6.2.8节规定,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内,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抗震要求,在适当间隔设置抗震支撑,“立管应采用焊接,宜减少焊缝数量,不得使用螺纹连接。”反诉被告在案涉工程中立管全部使用了螺纹连接,不符合《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反诉原告通过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将案涉燃气管网安装工程的设计委托由反诉被告选择符合条件的设计机构设计,将设计费一并支付给反诉被告由其向设计单位支付。反诉被告委*****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并与之签订了委托合同。因此,反诉被告对工程设计瑕疵应当向反诉原告承担责任。3.《燃气管网安装工程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工程工期45日历天,根据实际开工情况,应为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11月1日。反诉被告未按约定完成“燃气管道工程”安装,延误小区2020-2021年一个供暖季的正常供气,导致业主无法正常入住,引起住户群体上访,并向反诉原告提起了索赔诉讼。由于上述反诉被告根本违约行为,经反诉原告多次催告并多方协调未果后,为了减少损失,确保2021年冬季供暖季实现为小区居民供应天然气,反诉原告于2021年7月另行委托兰州市红古区鑫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重新为小区安装了天然气管网工程,赶在冬季供暖季到来之际实现了天然气通气。综上,反诉被告应当向反诉原告返还已经支付的996,000元工程款。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建设公司辩称: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一、被答辩人反诉答辩人返还其前期支付工程款996,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案涉项目除安装表计外,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安装及施工任务,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履行应尽的施工义务;2.被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答辩人的一切损失,答辩人有权要求被答辩人先履行进度款的优先抗辩权;3.案涉项目未能按时完成的根本原因系被答辩人未能履行壁挂炉安装的义务,致使表计无法有序安装且其无法与燃气外网衔接的第三方就燃气连接达成一致意见,致使项目无法按期实际接入使用,该部分责任系被答辩人单方造成;二、案涉管网工程设计和安装完全符合《建筑几点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相关标准和案涉项目的设计、施工规定;三、本案引发诉讼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被答辩人,本案案涉燃气施工项目,被答辩人刚开始与当时鑫源燃气公司联系燃气安装事宜,因双方对施工造价和壁挂炉销售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经招标,答辩人中标。 原告(反诉被告)建设**建设公司为支持其本诉请求成立及围绕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1.中标通知书一份;2.《兰州**上上城住宅小区项目燃气管道工程招标文件》;3.燃气管网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第二组:1.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工技术质检文件第一册一份;2.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工技术质检文件第二册一份;3.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工技术质检文件第三册一份;4.兰州**上上城住宅小区项目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图一份;第三组:1.竣工图一份;2.公用管道施工监督检验报告一份;3.兰州**上上城住宅小区项目燃气管道质量检验报告一份;4.图像资料一份;5.设计说明单;6.进度审核表;7.统计表一份;8.移交清单一份;9.工程款申请汇总表一份;10.工程量承诺书一份;11.律师函一份;12.工程款结算、微信截图;13.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一份;14.发票一份;第四组:1.法律委托合同一份;2.律师费发票一份。 被告(反诉原告)兰州**房地产公司为支持其反诉请求成立及围绕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兰州**上上城住宅小区项目燃气管道工程招标文件》、《投标函》、《工程造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燃气管网安装工程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兰州**上上城住宅小区项目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图》《兰州**上上城住宅设计立面图》;3.开工报告一份;4.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一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4日,原告甘肃**建设公司中标由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兰州**上上城住宅小区项目燃气管道工程》。双方于2020年9月15日签署了合同编号为:FDTSDC-2020-25号的《**上上城住宅小区项目燃气管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一、工程项目概括:……(三)建设规模:规划建设总用地面积80354.9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44297.98平方米,主要包括18F住宅楼20栋,3F***一栋及地下一层车库。二、承包范围:(一)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从市政管网后至住户内所有燃气管道、设备、燃气表经专业检测机构校对合格及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等所有工作。(二)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乙方对全部施工图内的承包总价应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费、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费、燃气管道施工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验检验费、备品备件费、专用工具费、技术服务费、配合费、管理费、保险等各项所有费用。(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政府安监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验收通过。三、合同单价及总价:(一)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为固定价款合同:4,980,000元,其中税金411,192.66元(税率9%),不含税总价4,568,807.34元,合同全费用综合单价、固定总价款明细详见报价清单。(二)本合同总价为施工图纸及规范范围内总价包干价格,固定总价及工程量清单详见中标报价。招标发布的工程量清单最终转化为采用设计图纸总价包干(一口价包死)方式。合同总价包含所有的主材费、辅助材料、安装费、调试费、人工费、机械费、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费,利润、税金、所有运费、风险费不可抗力等一切费用,包括现场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的措施费、材料检测费、保险和税费。合同总价为乙方亲自考察了本工程项目所在地,综合了甲方提供的资料、图纸、场地因素、完成本工程周期内影响价格变化等各种因素而做出的报价。在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深化设计图纸范围内,乙方报价清单项目以外漏报或未报项目,甲方将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已报清单综合单价内,甲方不予另行计价,乙方须严格按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深化设计图纸施工。(三)结算方式:1.如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其他项目,合同总价不做调整,合同价即为结算价。2.工程结算总价=合同总价+变更、签证造价+增加项目-减少项目+其他调整项目。四、付款方式:(一)本项目无预付款,付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二)主要材料及人员入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20%;(三)管道施工完毕,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四)表计安装完成,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五)所有管网、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监理、甲方、政府相关各部门验收合格,资料交付齐全、正确、有效,手续完备,乙方向甲方提供总价100%的正式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六)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经甲方确认无质量缺陷后无息返还。质保期:两年(自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集中交楼之日计算)。六、工期要求:(一)本工程计划工期45日历天,具体开竣工时间以甲方工程部根据工程进度调整的书面通知为准。(二)非乙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连续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可以相应顺延,费用已考虑在合同总价中。 合同签订后甘肃**建设公司委*****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涉案中标项目进行设计,《**·上上城住宅小区项目燃气管网安装工程》在开工报告中实际开工日期显示为2020年9月17日,甘肃**建设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工程形象进度审核表中显示施工周期为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1月4日,即2020年11月4日全部完成管道安装,甘肃**建设公司向兰州**房地产公司申请第二批进度款,兰州**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填写审核意见为:经审核已完成管道施工验收合格,施工质量进度满足合同要求。甘肃**建设公司对合同项目在兰州市红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报备,2021年4月6日,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公用管道施工监督检验结论报告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结论为安全性能符合要求。2021年5月25日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兰州**?上上城住宅小区项目燃气管道工程《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初稿)》,结论为符合设计规范和要求。后因小区内燃气管道与小区外天然气管网的衔接及燃气表计的采购事宜未能与供气方兰州市红古区鑫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甘肃**公司未继续施工剩余工程内容。2021年8月,**炭素房地产公司另行委托兰州市红古区鑫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重新为兰州**上上城住宅小区设计、安装了天然气管网工程。2021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量确认单,对原告甘肃**建设公司已施工部分及合同中未施工部分、结算中需扣除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 另查明,兰州**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甘肃**公司支付工程价款996,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甘肃**建设公司与被告兰州**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案涉管网工程设计安装是否符合《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的强制性规定;二是甘肃**建设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及未能完成施工的原因;三、甘肃**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兰州**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管网工程设计和安装是否符合《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的强制性规定。兰州**房地产公司辩称甘肃**建设公司对案涉管网工程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的强制性规定,该规范第6.2.8条规定:“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内,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抗震要求,在适当的间隔设置抗震支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立管及立管固定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立管应采用焊接,宜减少焊缝数量,不得使用螺纹连接……”,认为甘肃**建设公司在案涉工程中立管全部使用了螺纹连接,不符合《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编制单位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中“关于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内燃气立管的问询函”回复意见中明确答复:“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的关于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内燃气立管的问询函收悉,感谢对《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提出的意见,其中第6.2.8条: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内立管应采用焊接,宜减少焊缝数量,不得采用螺纹连接,水平管从立管分支至第一个水平管固定件处,均应采用焊接连接。针对贵司提出的问询意见,现回复如下:1.该条款是参考日本相关标准编制,其目的是提高国内建筑物内燃气管道的抗震水平。2.经与本条款的原编制人联系沟通,编制时的出发点是针对高度大于50M的商业用户,条款文字存在争议。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商业建筑物内立管应采用焊接,宜减少焊缝数量,不得采用螺纹连接,水平管从立管分支至第一个水平管固定件处,均应采用焊接连接,更为妥当。3.在本规范修编中将予以调整”,根据以上回函答复,明显说明该条规定适用的是50M以上的商业建筑物,并不适用本案中的住宅用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0月9日发布《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时,明确说明该规范其中1.0.4条、5.1.4条、7.4.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无本案兰州**房地产公司辩称提到的6.2.8条,且四川**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具备专业的设计资质,兰州**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方,应当对四川**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确认。2020年11月4日甘肃**建设公司按照设计图纸全部完成管道安装,兰州**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填写审核意见为“经审核已完成管道施工验收合格,施工质量进度满足合同要求”。甘肃**建设公司对合同项目在兰州市红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报备,并经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和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合格。兰州**房地产公司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甘肃**建设公司未能完成施工的原因及本案当事人双方哪方违约。《**上上城住宅小区项目燃气管网安装工程》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第6条约定:“甲方负责小区内燃气管道与天然气管网的衔接、工程竣工后通气的协调、沟通及相关费用;燃气表计采购的协调工作”,根据该条约定,本案项目涉及的燃气表计采购和外管网衔接的协调工作均是兰州**房地产公司的义务,在甘肃**公司完成管道安装部分工程内容后,进入采购表计和燃气管网接通阶段时,兰州**房地产公司未能履行与供气方红古区鑫源燃气公司采购表计和管网接通的协调、衔接义务,致使甘肃**建设公司无法正常完成剩余工作量。合同未能履行完毕的原因是兰州**房地产公司未能积极协调处理阻碍该项目施工和完工验收的与供气***燃气公司后期协调、对接工作,兰州**房地产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甘肃**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兰州**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原告甘肃**建设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兰州**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3,001,679.03元,其向本院提交的外委工程结算定案单显示,合同总价为4,980,000元,增加工程价值5,349.57元,减少工程价值987,670.54元,工程价款为3,001,679.03元。但该工程结算单未经双方签字确认,兰州**房地产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未认可该份证据。经核对2021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中的增加工程量和未施工部分的工程量,依据甘肃**建设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应价款核算,合同总价加增加工程价款5,349.57元,减工程未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987,670.54元,甘肃**建设公司完成的工程价款为3,997,679.03元。核减原告已付款996,000元,工程价款为3,001,679.03元,甘肃**建设公司主张工程款3,001,679.03元数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甘肃**建设公司要求兰州**房地产公司承担自2021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001,679.03元为基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甘肃**建设公司请求按年贷款利率4.5%计算,应予调整为年利率3.85%计息,应从签订工程量确认单的2021年8月26日后的合理期限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费,核算至判决确定前的2023年3月26日为3,001,679.03×3.85%÷12×18个月=173346.96元。甘肃**建设公司请求兰州**房地产公司承担代理费6,000元,依据双方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的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处理纠纷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兰州**房地产公司理应予以承担。 兰州**房地产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甘肃**建设公司返还工程款996,000元,双方于2020年9月15日签订的《**上上城住宅小区项目燃气管网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四、付款方式:(一)本项目无预付款,付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二)主要材料及人员入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20%;(三)管道施工完毕,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甘肃**建设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管道施工工作,工程形象进度审核表中显示兰州**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填写审核意见为:经审核已完成管道施工验收合格,施工质量进度满足合同要求。兰州**房地产公司验收合格后理应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再根据争议焦点二,因兰州**房地产公司没有积极协调处理阻碍该项目施工和完工验收的后期协调、对接工作,导致后期的合同进度无法按期完成。故对兰州**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兰州**炭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1,679.03元,逾期付款利息173,346.96元,并承担自2023年3月27日至实际付清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被告(反诉原告)兰州**炭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兰州**炭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62元,减半收取15,43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兰州**炭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6,8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兰州**炭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璇 书 记 员 马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