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4民初378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1日生,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199一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2月16日生,住兰州市西固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3日以与被告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且款项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殷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