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兴益石化有限公司、兰州宏建砼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6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19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兴益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8-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宏建砼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山大道北段6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兴益石化有限公司、兰州宏建砼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3)甘019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8元,减半收取2164元,由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164元退还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