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升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兰州宏建砼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6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19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升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硷沟沿272号第20层20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兰州宏建砼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山大道北段6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升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兰州宏建砼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3)甘0191民初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8元,减半收取2164元,由上诉人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164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