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垦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锦州垦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711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阜康里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887808573。
法定代表人: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锦州垦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董政街昌茂花园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896632256。
法定代表人:尹亮,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锦州两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垦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11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锦州垦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50440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
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
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无理财产品、无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性收益;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石际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才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