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4196号
原告:酒泉市三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西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锐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成,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泉市三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市三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酒泉市三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