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三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酒泉市三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02执3635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三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2024569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11月16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甘肃省美利亚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66541440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海河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67593294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1月5日,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三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美利亚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海河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9民终7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甘肃省美利亚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海河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酒泉市三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922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180元,申请执行费41626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我院于2020年10月28日司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7665元、185587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自动履行案件款1000000元,我院于2020年10月28日司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987元,被执行人甘肃省美利亚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自动履行案件款2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酒泉市三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执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902执36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