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三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二分公司等**、酒泉市三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2民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562670502。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公园路127号(营门路2号)**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PF38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住甘肃省酒泉市,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审被告:酒泉市三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2024569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二分公司、**、原审被告酒泉市三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3元,减半收取1541.5元,由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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