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三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与酒泉市三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省美利亚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市三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甘肃省美利亚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甘肃海河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

原审被告:***,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市三元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肃省美利亚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海河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902民初1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借款协议》约定的管辖,系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甘肃省美利亚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上诉人不产生约束力。还款承诺书系被上诉人欺骗上诉人所致;本案借款发生于原审被告甘肃省美利亚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借款用于原审被告甘肃省美利亚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建设,根据不动产专属管辖之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厂房所在地永靖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永靖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间的争议属借款合同纠纷,不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上诉人所提应根据不动产专属管辖之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永靖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还款承诺书中关于发生纠纷案件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原审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所提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还款承诺书系被上诉人欺骗上诉人所致的上诉理由,属实体审查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常调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