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82民初1863号
申请人:任当泽,男,196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三门峡市华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汇景新城。
法定代理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任当泽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市华盛电梯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任当泽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三门峡市华盛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任当泽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灵宝营销服务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当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市华盛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暂由申请人任当泽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