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民初213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7年12月8日生,住湖北省云梦县。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新华路民心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门峡市华盛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77218548XX。
住所:虢国路崖底村**楼******。
法定代表人:黄永华,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华盛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豫1282民初21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三门峡市华盛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豫1282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自动履行完结,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三门峡市华盛电梯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三门峡华盛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杜秋平
二〇二一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帅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