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9民初4143号
原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盛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1706265T。
法定代表人:**,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复元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431558X9。
法定代表人:***,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婧彤,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彬
书记员郝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