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1762号
申请人: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复元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431558X9。
法定代表人:黄健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玲,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中石油昆仑日升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西昌山村水昌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312714969Q。
法定代表人:杨硕,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中石油昆仑日升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中石油昆仑日升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396862.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中石油昆仑日升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396862.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需要继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