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4598号之二
原告:***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复元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健民,董事长。
被告:华港燃气集团河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白石山镇恩泽园小区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吕爱民,董事长。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港燃气集团河北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港燃气集团河北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建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