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民初3865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恒泰丽景小区南门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431558X9。

法定代表人:黄健民,经理。

被告:王**,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与王**、***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连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