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八团、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901民初864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第九师一六八团双河。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八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9909000106311644,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八团乌什水,负责人:于进步,系该团团长。 被告: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173837296XG,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八团,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八团、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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