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额敏县旭鼎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绿翔沃金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兵0901民初266号 原告:额敏县旭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0MA78PJW922,住所地塔城地区额敏县塔额公路十六地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73837296XG,住所地新疆塔城额敏县168团(乌什水)屯垦东街10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绿翔沃金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2MACWEPRC25,住所地新疆白杨市巴克图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楼三楼301室32D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额敏县旭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绿翔沃金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额敏县旭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撤回起诉,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额敏县旭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