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23民初3710号
申请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69807258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二区5号楼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9869579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