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7760号
原告:济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1004930012380。
法定代表人:高鹏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龙,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民,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68503。
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焘,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山子,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二区5号楼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98695795F。
法定代表人:于桂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波,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义波,男,该公司工程部长。
被告:山东盈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冠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贞观街988号银丰科创中心31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8869273R。
法定代表人:张传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桥,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服中心)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工公司)、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宇公司)、山东盈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冠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服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龙、程小民,被告省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山子,被告东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波、尹义波,被告盈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服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省建工公司、东宇公司、盈仁公司共同承担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3#、4#厂房维修费用7445693.55元;2.诉讼费用由省建工公司、东宇公司、盈仁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创服中心因建设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项目标准GMP厂房需要,通过招投标确定省建工公司为总承包方,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的强夯地基施工由东宇公司负责,双方签订《强夯地基处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项目的土石方回填施工由盈仁公司负责,双方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协议》。自2015年下半年起,基地3#、4#厂房墙体开裂,省建工公司只进行简单修复加固,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墙体开裂问题,裂缝仍继续扩大。2018年11月,委托鉴定机构对墙体开裂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表明:墙体裂缝系由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原因为原设计基底标高以下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回填级配砂石,且回填土(杂填土)压实系数不满足设计要求。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应尽快对厂房进行彻底修缮,根据合同及鉴定报告,省建工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东宇公司、盈仁公司作为强夯和回填方,应共同对厂房质量负责。根据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创服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省建工公司辩称,创服中心所诉与事实不符。涉案工程的地基强夯工程、土石方回填工程在由我司在对工程总包招标前就自行肢解发包了本案另外两被告,我司中标总包与创服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范围也不包含地基强夯及土石方回填,并且我司与创服中心进行地坪标高交接时签订有工程签证,明确载明我司系对创服中心发包其他单位强夯后的地坪标高进行交接,我司交接后,仅是开挖至设计基底标高,并没有任何回填或强夯的施工。法院根据创服中心申请所做的墙体裂缝原因的鉴定意见书、墙体裂缝修复方案鉴定意见书均载明墙体裂缝原因为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地基不均匀沉降原因为回填土压实系数不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而回填土压实涉及的施工均非我司所施工,不属于我司施工范围。我司与创服中心进行地坪标高交接后,开挖至设计基底标高后,根据国家标准规范接受创服中心委托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进行验槽,结论为“无异常,可进行下道工序”,我司才进行的后续施工,因此我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创服中心对我司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东宇公司辩称,我司的施工没有任何问题,创服中心主张的维修费用不应由我司承担。创服中心主张的地基下沉、墙体开裂是因为没有按照原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没有在强夯后的地基土上铺一层30cm厚的级配砂石垫层,导致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未得到有效调节,最终导致墙体开裂,与我司施工没有任何关系。我司施工已经有检测报告,是合格的。
盈仁公司辩称,1、我司完全按照设计图纸及发包人的要求进行现场施工,且涉案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如今出现墙体裂缝等问题与我司无关。2、根据审计报告载明,我司施工的工程量截止至2013年8月,后期施工与我司无关。3、根据《鉴定报告》及《补充说明》,涉案项目3号、4号标准化厂房墙体、框架柱、梁裂缝为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为:回填土压实系数不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在该项目中,我司负责的施工范围系地表清理、土方场内倒运及外购土回填等,并不负责压实、强夯,负责压实、强夯的系东宇公司。另外,地基压实、强夯需要施工资质,我司并无压实、强夯的施工资质。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实际施工范围还是施工资质来讲,因压实系数而引起的地基不均匀沉降进而导致涉案项目3号、4号标准化厂房墙体、框架柱、梁裂缝,这一问题与我司无关。4、经实地勘测,涉案的3号、4号标准化厂房外部地面比厂房地基高,导致下雨天雨水回灌,浸泡厂房地基,引发地基下土壤成分发生改变,土质疏松,进而导致地基不均匀沉降、引发墙体裂缝。故,该项目中的设计方亦应对本案损失承担相应责任。5、创服中心作为涉案项目的发包方,对造成本次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6、根据建筑法及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项目五方责任主体对涉案工程的主体结构及建筑基础工程均负有终身责任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创服中心(发包人)与山东冠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即盈仁公司)签订《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项目土石方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及发包人指定范围内的地表清理、土方场内倒运及外购土回填施工,包含倒运、采购、运输、回填、平整、压实等达到设计图纸及发包人要求的场地标高等全部施工内容。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2013年1月2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合同价款暂定4709700元,工程造价以最终审定值为准。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四条第二项约定,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交底资料组织挖填土施工。技术交底资料见合同附件一。第六项约定,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工程的质量责任,除非质量原因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工程师。
2012年12月,创服中心(发包人)与东宇公司(承包人)签订《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项目强夯地基处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项目地基强夯处理施工,承包范围: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及发包人书面指定范围内的强夯地基处理施工,需要分层施工的,工程量分层计算。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12月18日,竣工日期2013年1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合同价款暂定123.5万元,工程造价以最终审定值为准。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四条第二项约定,强夯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验收规范组织施工,强夯处理后其承载力和影响深度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规定。技术交底资料见合同附件一。第六项约定,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工程的质量责任,除非质量原因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工程师。
2013年5月3日,经创服中心委托,山东省鲁建基础工程监测中心作出2013-zj-299号检测报告,对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3#、4#标准厂房的强夯地基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样基数约7000㎡,抽样数量24点,检测结论为:1、通过浅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所测24个试点的强夯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均不小于180kpa;2、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的规定,确定该工程强夯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180kpa,满足设计要求。
2013年10月30日,经创服中心委托,山东省鲁建基础工程监测中心作出2013-zjzj-455号检测报告,对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项目3#、4#标准厂房的强夯地基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样基数7000㎡,抽样数量24孔,检测结论为:通过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确定测试范围内各地层力学性质指标较均匀,夯实均匀性较好,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180kpa,满足设计要求。
2013年4月15日,创服中心(发包人)与省建工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项目的标准GMP厂房(3#、4#标准厂房、8#、9#标准厂房、药厂甲1#、2#标准厂房、药厂乙1#、2#标准厂房)、生产中试楼。工程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和装饰工程。上述内容在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变更内容及实施本工程所必须完成的其它附带工作,其中通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屋顶工程、消防工程为发包人专业分包项目,承包人负责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预留和预埋,并对专业分包工程履行总承包管理职能。
2013年5月7日,创服中心向施工单位省建工公司出具工程签证单,签证内容为:药厂3#、4#基础开挖,载明:施工现场强夯由建设单位(创服中心)自行分包,我单位(省建工公司)进场后结合监理、审计、项管几家单位对强夯后的地坪标高进行了测定,然后我单位进行了基础开挖至基础设计标高,后附强夯后地坪标高详图,注明:1、本标高为建设单位自行分包强夯后我单位进场时地坪标高,我单位再组织基础开挖至基础设计底标高;2、基准点为74.800m,(绝对高程),基准点读数为:0.45;3、方格网间距为8m*8m。2013年5月15日,施工单位省建工公司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共同出具地基验槽检查记录,工程名称为: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项目药厂乙3#、4#厂房,验槽部位为基槽,验槽内容载明,基槽开挖至勘探报告第二层,持力层为黄土状粉质粘土层,基底绝对高程和相对标高:75.000m为±0.000绝对标高,土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相一致,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检查结论为:无异常,可进行下道工序。
2014年6月12日,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项目3#、4#标准厂房通过了竣工验收。
经创服中心申请,本院通过技术室委托山东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3号4号标准化厂房墙体裂缝原因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作出编号JG2101cJD00340号《鉴定报告》,载明本工程设计以第2层黄土状粉质粘土作为持力层,经强夯处理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180kpa。如设计标高未到持力层,应继续下挖至持力层,然后采用级配砂石回填至设计标高,每层填土厚度一般不应大于300mm,压实系数大于0.97,承载力特征值不得低于fak=180kpa。该项目2014年6月份竣工,2015年下半年墙体出现裂缝。鉴定结论为:1、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3号4号标准化厂房墙体、框架柱、梁裂缝为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2、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为:(1)回填土压实系数不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2)原设计基础底部标高以下未按设计要求采用级配砂石进行回填。建议:1、对填充墙一般裂缝进行维修处理,严重裂缝进行拆除重新砌筑处理。2、对变形窗户进行拆除更换处理。3、对存在裂缝的框架柱、梁进行封缝注胶并进行加固处理。4、对地基基础进行加固处理。针对以上内容,建议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鉴定报告内容、结论及建议进行加固设计并委托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或加固处理。该报告内附《山东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3#、4#厂房鉴定项目挖探及压实度试验报告》,主要结果为对3号4号厂房强夯范围内的地基回填土随机取点进行了人工挖探、取样并进行压实度试验,压实系数试验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并且回填土主要成分以素填土、含建筑垃圾的杂填土为主。
2021年8月9日,山东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JG2101cJD00340号《鉴定报告补充说明》,针对省建工公司的异议书,根据省建工公司提交的设计单位山东省医药工程设计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超深处理意见》,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为“超深部分可以采用基础垫层加厚的办法进行找补”而非要求采用级配砂石进行回填,因此,原设计基础底部标高以下回填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因此将鉴定结论变更为:1、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3号4号标准化厂房墙体、框架柱、梁裂缝为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2、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为:回填土压实系数不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创服中心为此支出鉴定费220000元。
经创服中心申请,本院通过技术室委托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工代号(21JD49)《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3号、4号标准化厂房墙体裂缝修复方案之鉴定意见书》,鉴定的修复方案为:(一)对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3号4号标准化厂房柱下及墙下基础持力层采用注浆加固法进行地基处理,问题分析及方案说明:(1)对1-9/(1/A)-K范围注浆加固方案。综合《一期勘察报告》及《鉴定报告》,3号4号标准化厂房轴线1-8/(1/A)-K范围夹杂建筑垃圾的素填土层底深度低于基底标高(-1.8米,绝对高程71.50米),最多处约5米深,且压实系数不满足设计要求,影响建筑基础稳定性。现对基础以下的地基持力层采用注浆法进行补强处理,处理深度暂定不小于6.0m,处理范围为轴线1-9/(1/A)-K区域内。由于《压实度试验报告》中探孔间距较大,且未穿透杂填土层,注浆处理前应对本区域进行补充勘查,查明本项目建设场地的回填土厚度、土层分布及地质特征,视补勘结果再另行调整注浆深度及范围。(2)轴线10-15/A-E范围相关说明。综合《一期勘察报告》、《鉴定报告》及《鉴定报告补充说明》,3号4号标准化厂房轴线10-15/A-E(轴线按原设计施工图表述,以下同)范围内的检测数据,基底标高(-1.8米,绝对高程71.50米)以下为黄土状黏土(持力层),说明基础已落至持力层,且此范围主体结构及墙体无裂缝等质量缺陷,本修复方案对此区域暂不处理。(二)对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3号4号标准化厂房存在裂缝的墙体采用拆除后置换的方式进行加固处理。(三)对存在裂缝的混凝土柱、梁,采用加大截面方法对梁进行加固处理,采用包钢方法对柱进行加固处理。创服中心为此支出鉴定费231500元。
经创服中心申请,本院通过技术室委托山东省嘉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评估,该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鲁嘉源鉴(字)(2021)第460号《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3号4号标准化厂房加固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咨询结果为:维修及加固工程金额为7445693.55元。创服中心为此支出鉴定费112200元。
另查明,山东冠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变更名称为山东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变更名称为山东盈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庭审中,创服中心申请增加诉讼请求:鉴定费用563700元由省建工公司、东宇公司、盈仁公司共同承担。但创服中心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相应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创服中心主张省建工公司在双方合同中约定履行总包管理责任,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等进行总包服务管理工作,合同附件4质量保修书明确约定,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东宇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强夯地基处理施工方,盈仁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系由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并没有按照设计要求采用级配砂石进行回填,要求省建工公司、东宇公司、盈仁公司对涉案工程共同承担责任。省建工公司不予认可,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只有通风空调、电梯、幕墙、钢结构屋面、消防工程为创服中心专业分包项目,其对专业分包工程履行总承包管理职能,但涉案工程的地基夯实、土石方回填,其在进行总包招标之前就由创服中心自行肢解、发包给了另外东宇公司、盈仁公司,因此,地基夯实、土石方回填并非其应承担总包责任的范围。对于该合同附件四质量保修书,也明确约定了具体保修的内容以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为准,对不属于其承包范围的项目出现的问题,应由创服中心作为建设单位对其擅自肢解发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东宇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其不应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工程质量事故出现在夯后五年以后,强夯完成时,创服中心已委托法定单位进行质量评定检测,结论为符合设计要求,现在的差异沉降问题,引起的主要原因应该是窑坑回填前的清理整平以及回填物压实系数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导致腐殖质变质引起差异沉降,再者,原设计要求的结构肉垫层为级配砂石,施工后,未见这一层,导致调节建筑物不均匀沉降的唯一工具缺失,进而导致建筑物裂缝。盈仁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合同承包范围书写的内容不代表实际施工内容,根据当时高新区管理会的推进要求,其施工时不存在任何建设手续,也就是说甲方不能给提供图纸,根据创服中心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并协调当地村民征地手续,实际委托的只是土方厂内整理、倒运,不存在任何的压实和强夯,在双方合同造价内,也不包括级配砂石的单价和总价。
本院认为,涉案《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项目强夯地基处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各施工方应按各自合同约定的义务及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完成各自工作,交付质量合格的建筑成果,并对其负责。根据山东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和《鉴定报告补充说明》,涉案3#、4#标准厂房墙体、框架柱、梁裂缝为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为:回填土压实系数不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盈仁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土石方工程施工方、东宇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强夯地基处理工程施工方,应对涉案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3#、4#标准厂房因工程质量修复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创服中心作为建设3#、4#标准厂房工程的发包方,应对整个工程全过程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其在本案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一定过失,亦应对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担一定程度责任。根据涉案鉴定评估意见及涉案各合同的性质、履行时间、造成损失的情况等因素,本院综合考量确认东宇公司、盈仁公司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创服中心作为建设单位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结合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3号、4号标准化厂房墙体裂缝修复方案之鉴定意见书》及山东省嘉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3号4号标准化厂房加固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涉案3#、4#标准厂房的维修及加固工程金额为7445693.55元。故东宇公司、盈仁公司各自应承担涉案3#、4#标准厂房的维修费用为(7445693.55元×40%)=2978277.42元。鉴于山东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和《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中未体现省建工公司对涉案工程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负有直接过错,涉案土石方工程及强夯地基处理工程亦非由省建工公司分包给盈仁公司及东宇公司,而是创服中心在省建工公司入场前自行分包,故本案中省建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维修费用2978277.42元;
二、被告山东盈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维修费用2978277.42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60元,由原告济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担6392元,被告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84元,被告山东盈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