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执保848号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崔法星,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于桂涛,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鲁1523民初37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