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2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阜财里7排2号。
法定代表人:耿新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霞,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二区5号楼104。
法定代表人:于桂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上诉人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未依法缴纳上诉费。原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但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仍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杰
审判员  叶楠楠
审判员  高晓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耿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