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2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42781L。
法定代表人:林骅,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肇晟,该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东霖,该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龙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北路669号青湖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2680019J。
法定代表人:邓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清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43272G。
法定代表人:熊扬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邓荣华,男,汉族,1957年10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代理人:文宗,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日锋,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11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龙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清林实业有限公司、邓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3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1.被执行人邓荣华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1069号白金瀚水景花园××栋××座房产;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999号万科四季花城北区紫藤苑××栋××单元××室房产。买受人邓德华(身份证号码:)以478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1069号白金瀚水景花园××栋××座房产所有权;买受人胡金华(身份证号码:)以1444766.20元的最高价竞得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999号万科四季花城北区紫藤苑××栋××单元××室房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邓荣华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1069号白金瀚水景花园××栋××座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999号万科四季花城北区紫藤苑××栋××单元××室房产的查封;
三、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1069号白金瀚水景花园××栋××座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邓德华(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四、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999号万科四季花城北区紫藤苑××栋××单元××室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胡金华(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五、买受人邓德华(身份证号码:)、胡金华(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姚 国
审判员 王财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