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江西龙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42781L。

法定代表人:林骅,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肇晟,该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东霖,该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龙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北路669号青湖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2680019J。

法定代表人:邓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清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43272G。

法定代表人:熊扬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邓荣华,男,汉族,1957年10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代理人:文宗,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日锋,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11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龙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清林实业有限公司、邓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邓荣华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1069号白金瀚水景花园××栋××座和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仿古街××号××室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999号万科四季花城北区紫藤苑××栋××单元××室的房产。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2016)赣0102民初543-1号案对上述邓荣华名下房产进行了首先查封,并已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以(2017)赣01民初34号案对上述***名下房产进行了首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邓荣华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1069号白金瀚水景花园××栋××座房产所有权;

二、拍卖被执行人邓荣华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仿古街××号××室房产所有权;

三、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999号万科四季花城北区紫藤苑××栋××单元××室房产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姚 国

审判员 王财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