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龙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21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组织机构代码:5638316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龙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组织机构代码:6126800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荣辉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组织机构代码:5535477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龙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龙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荣辉天然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121执5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