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282民催15号
申请人保定市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67415874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发亮,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保定市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保定市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票据号码为102000522254333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30日,出票人为江苏汉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市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保定市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