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祥信通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3384号
原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516108X0),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润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位钢。
被告:河南华祥信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07527664),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翠竹街6号。
法定代表人:魏美华。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94558903K),住所地在海南省海口市华龙区南沙路47号通讯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子德。
原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祥信通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 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刚
书 记 员  吴宇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