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执556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润发路**。
法定代表人:杨位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卫江,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扬州)**楼****
法定代表人:何小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芹、舒鑫,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苏0115民初8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1239315.45元及律师费50000元,合计1289315.45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余款839315.45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承担申请执行人诉讼请求第一项中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申请执行人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2020)苏0115民初84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扣划160094元,已发放至申请人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账户均已冻结;2020年12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苏K×××**、苏K×××**、苏K×××**、苏K×××**、苏K×××**、苏K×××**号车辆,未能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能调查到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之荣
审判员  秦俊华
审判员  刘耀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宋晚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