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科信运输有限公司与南京众志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04民初6081号
原告:常州市科信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0747143565,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刘海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众志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4944622M,,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中驰路**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华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516108X0,住,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润发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位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仲连,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州市科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运输公司)与南京众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志物流公司)、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脉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胡传朋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信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丽、被告众志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华峰、被告华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仲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信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输费用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3日众志物流公司委托原告向锦州市凌河区百官屯百官路57号联通仓库运送光缆,费用5310元。期间因收货单位原因,导致产生货物保管费1900元,卸车费279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前述款项。
被告众志物流公司辩称,对原告承运事实无异议,但运费金额为4500元,保管费及卸货费系临时产生未提前告知答辩人,未经答辩人同意;本案与华脉公司无关。
被告华脉公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驳回原告对华脉公司的诉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众志物流公司之间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按约履行送货义务,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现被告众志物流公司经办人邓海洋对案涉运输费用10000元予以确认,由原告提交的托运单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华脉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众志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科信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用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科信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京众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胡传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