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原审第三人: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位钢。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改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账务清算后按照结算数额进行兑付。事实及理由:原审判决**返还***合伙款项27105.94元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与***是共同做工程生意上的合伙人,2017年8月在开工时集体购买工具、灶具等15000多元,工程完工后这些物资应分给申请人价值5000多元物品。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东胜中移铁通公司多次对账、催账、领料、办理资料、现场施工等,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应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3500元;借用贾东成工具,损坏穿揽器2套、电尺子一把,申请人垫付1700元。以上共计20200元,应当由***支付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即法律已对当事人的权利赋予充分的程序保障,二审程序亦应成为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常规途径。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鉴于该特殊性,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亦应严格把握,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一审判决后,**并未提出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元台
审判员  吴凤凤
审判员  尚二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