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290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林,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江,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516108X0,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润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位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祥,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威,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UTYCM31,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丰泽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胥爱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祥,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威,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与被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800元,减半收取计5584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钱 晖
审 判 员  朱希懋
人民陪审员  王辉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