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民初502号
原告:陕西汇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玉贵,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荣,系公司职工。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汇通机械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三军,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康平,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汇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汇通机械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再无纠葛为由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汇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汇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陕西汇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福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邓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