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辖终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当代国际花园**楼****201—**。
法定代表人:代松,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汉巨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湖北农业科技研究推广中心****3031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巨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2民初38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种类型,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的《装修项目合同书》所载工程地点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106号,故该辖区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