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湖百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某某、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湖百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以西、南湖大道以南,软件产业4.1期B区B2幢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代松。
被执行人: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8号当代国际花园8号楼1层、2层201-204室。
法定代表人:代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
武汉东湖百兴创业投资中心(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代松、**、武汉华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192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1、支付股权转让款2623375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2020年6月8日,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2020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达成执行长期执行和解。同年10月20日,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上述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如期履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由于和解履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鄂0192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质成
人民陪审员 邓 文
人民陪审员 李 昂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