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睿森泰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东信路创业街3栋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23897E。 法定代表人:代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睿森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海滨新村二区1巷11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59948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睿森泰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2013)***字第000153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仲裁费,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深中法执字第1138号。在该次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20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和解协议》,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免除本案执行依据仲裁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还款义务,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特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2020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人民币3037.7元,该款项已于2020年4月22日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37.7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锦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