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特593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东信路创业街**栋**室。
法定代表人:代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友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号高科医疗器械园**栋**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均系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友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裁委员会(2016)***字第000001274号裁决,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9月26日,本院安排调查和质证,申请人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友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均按通知时间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与理由:请求撤销***裁委员会(2016)***字第000001274号裁决。理由:申请人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仲裁裁决书计算违约责任的金额有误,加大了申请人的违约责任金额,故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
被申请人***友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撤载理由均涉及仲裁庭实体审理的问题,不属撤载程序审理的范围,称仲裁员枉法裁判没有任何证据。
经审查,***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申请人***友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定向发行增资认购协议书》中所涉的仲裁条款受理案件后,依法***申请人***友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仲裁材料,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对仲裁案件实行程序监督的原则,本案审理的重点是***裁委员会(2016)***字第000001274号裁决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现就申请人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裁理由评判如下:
关于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申请人称仲裁庭对本案违约责任及金额的认定存在枉法裁判。枉法裁判必须以徇私舞弊为前提,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仲裁员存在徇私舞弊的问题,且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及违约责任的认定均属仲裁庭实体审查处理的权利范围,不属本院撤销仲裁程序审查范围。故申请人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裁委员会(2016)***字第000001274号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本院对其撤裁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裁委员会(2016)***字第000001274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卫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