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10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7002932E。
法定代表人:左鹏。
关于***与石家庄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季 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