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2民初9179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石家庄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左鹏。
***与石家庄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代增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