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1执102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创新大道34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此本案现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01执10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唐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勇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