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1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唐河县。
上诉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33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同意一审判决结果为由,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