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进波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国资昆明经开区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进波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申10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国资昆明经开区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进波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日新村**/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六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浦发路昆明出口加工区产业大厦****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云南国资昆明经开区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昆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进波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波送变电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六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城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42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资昆明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4233号民事判决,驳回进波送变电公司的对国资昆明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主要理由:(一)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国资昆明公司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并判令国资昆明公司向进波送变电公司支付工程款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二)一审、二审法院对国资昆明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没有予以审理并作出评判违反法律规定。国资昆明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本院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国资昆明公司是否为案涉合同相对方的问题。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涉案的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用电业务申请单、检查意见书等证据均由国资昆明公司签章,一审、二审确认国资昆明公司系本案相对方,并由其承担未支付进波送变电公司工程余款并无不当。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11月21日国资昆明公司付款50000元给进波送变电公司,余款318759元一直未支付。进波送变电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国资昆明经开区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