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进波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进波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1执390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进波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日新村***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进波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进波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4525.01元,执行费2368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进波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西冲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的房屋已被我院另两案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云A×××××桑塔纳一辆、云A×××××沙漠霸道一辆、云A×××××东风一辆共计三辆车均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故以上财产均无法变现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回告,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栋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