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辰泰建设有限公司

**国与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榆林辰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258号

原告:**国,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龙潭村新堰组,公民身份号342425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邦潮,安徽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四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2751H;

法定代表人:雷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林辰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西(人大家属2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902795060;

法定代表人:胡虎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俊良,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舒茶镇火龙岗村韦庄组公民身份号3424251970********。

原告**国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榆林辰泰建设有限公司、张俊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 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运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