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略顺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路明瑞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略顺和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5832号

原告:北京路明瑞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1层128室。

法定代表人:白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北京路明瑞兴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经理。

被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7号楼4层416。

法定代表人:梁延斌。

原告北京路明瑞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路明瑞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路明瑞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路明瑞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路明瑞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璇
审  判  员   尹 斐
审  判  员   李莉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思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