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5832号
原告:北京路明瑞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1层128室。
法定代表人:白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北京路明瑞兴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经理。
被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7号楼4层416。
法定代表人:梁延斌。
原告北京路明瑞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路明瑞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路明瑞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路明瑞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路明瑞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璇
审 判 员 尹 斐
审 判 员 李莉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思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