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8513号
原告: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85号15号楼22层22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京京,北京专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7号楼4层4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999.2元,由原告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