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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8513号 原告: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85号15号楼22层22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京京,北京专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7号楼4层4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999.2元,由原告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